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梁启超论国家主义

今天下言治术者,有最要之名词数四焉,曰国家主义也,曰法治精神也,曰地方制度也,曰经济竞争也,曰帝国主义也。此数者皆近二、三百年来之产物,新萌芽而新发达者。欧美人所以雄于天下者,曰惟有此四之故;中国人所以弱于天下者,曰惟无此之故。

欧洲自十八世纪末,自由民权之学说,披靡一世,由是开今日之治,此稍有识者所同尊也。虽然,当中世黑暗时代,全欧泯泯棼棼,其历史几为血腥所掩。于彼之时,能为诸大国巩固基础,使竞长争高以迄于今者,实非孟德斯鸠与卢梭之学说,而乃马格亚比里(马基雅弗利)与霍布士(霍布斯)之学说也。

且近世泰西之言政治者,率分三派:其一曰主 权在 君主者,其一曰主权在人民者。

乃至最近二三十年间,然后主权在国家之说,翕然为斯学之最后定论。

荀子曰:“人生而有欲,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,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争,争则乱。”

分也者,即今世法家所谓权利也。创设权利,必藉法律。

民之所以乐有国家者,正以幸福之一大部分,各自谋焉而决不能得,故赖国家以代谋之。国家而一切放任;则是自荒其职也。

且国家者非徒为人民个人谋利益而已,又当为国家自身谋利益,故以图国家之生存发达富强为第一义,而图人民个人之幸福次之。苟个人之幸福而与国家之生存发达不相容,则毋宁牺牲个人以裨益国家。何也?国家毁则个人且无所附丽,而其幸福更无论也。

是故言放任(自由)论者,以国民主义为其基础者也。言干涉论者,以国家主义为其基础者也。

放任论盛于十八世纪末与十九世纪初,干涉论则于近数十年始勃兴焉。行放任论以致治者,英国与美国也。行干涉论以致治者,德国与日本也。斯二说者,虽皆持之有故,言之成理,不容以相非。然以今后大势之所趋,则干涉论必取最后之全胜,盖无足论矣!

彼欧西近日盛行之社会主义,又干涉论之最极端者也。大抵人民自治习惯已成之国度,可以用放任;人民自治习惯未成之国度,必用干涉。

对外竞争不烈之国,可以放任;对外竞争激烈之国,必须干涉。此其大较也。

我国之言政者,大别为儒、墨、道、法四家。道家则纯主放任者也,儒、墨则亦畸于放任者也,其纯主干涉者,则法家而已,而历观数千年来,其有政绩可传法于后者,则未有舍干涉而能为功者也。

权之强弱与国家之强弱成正比例。今夫有一千万人之国,而无一人服从国家之命令,则为其国家之所有者无一人也。有一万万人之国,而服从国家之命令者仅十之一,则其国家所有亦仅一千万人也已耳。渐假而服从国家之命令者仅百之一,则其国家所有者,虽号称一万万人,实乃一百万人已耳。

夫以一百万人之国与一千万人之国竞争,莫不败矣。

故以大国挫屈于小国者,历史上数见不鲜。昧者或骇为怪现象焉,而不知考其实际,彼小者乃实大,而大者乃实小也。三百年前,前明之所以屈于本朝,是其例矣;二十年前,中国之所以屈于日本,又其例矣。

夫所谓服从国家命令十之一、百之一者,非必其余之人悍然抗命令云也,或阳奉阴违而国家莫能纠察焉,或朝令夕改而人民莫知适从焉,或行法之二三违其七八,而官吏权熟视无睹焉。凡此皆足以坠国家之威信,而亵其主权。

威信坠,主权亵,则后此之法令,愈失其效力矣。是故虽有亿兆之众,而无百千人之可用。

夫以区区五千万人之日本,而咄嗟之间,何以出能战之兵数十万,司农所入,一岁可至八万万铢有事且能倍之。

以堂堂五万万人之中国,而此两者皆不逮彼十分之一。岂非因彼日本国以法无不立,令无不行;我则法之所立、令之所行者寡,而所废者多耶?!

夫比年以来,我国立法令多如牛毛矣,然曾无所谓法治精神者以贯注之,是以有法等于无法也。

管子有曰:“国大而政小者,国从其政;国小而政大者,国益大。”(《霸方篇》)夫政之大小以何为标准?曰:法之立不立,令之行不行而已矣!而天下古今之国家,其得失之林,尽在于是矣。

欧美日本人常言:支那(中国)之历史,乃不名誉之历史也。何以故?以其与异种人相遇每战必败北故。呜呼!吾耻其言。虽然,吾历史其果如是而已乎?其亦有一二非常之人,非常之事,可以雪此耻者乎?惟行国家主义可以救之矣。

(据《梁启超学术论著集》摘录)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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